两晋十六国时期的僧官制度

根据《大宋僧史略》、《佛祖统纪》等史料记载,自汉代至西晋之间,为中国佛教之初传期,寺院、僧尼不多,译事与法事尚属初创,当时来华传教的沙门都由朝廷安置在负责接待各国来宾的鸿胪寺,因此当时有关僧尼事务就由鸿胪寺直接掌管。

两晋十六国时期佛教已发展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势力,寺院和僧尼数量猛增,僧尼从事经济经营、参预社会事务的现象相当普遍,僧尼伪滥秽杂、违戒犯律的情况日益严重。针对这种状况,教团本身和封建官府都在积极寻求有效治理僧尼的办法,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尝试,约略于西元四、五世纪之交,中国南北两方分裂政权中的东晋、拓跋魏和姚秦先后正式设置了僧官。其中,东晋的僧官创设于安帝隆安五年(401)以前,中央僧官机构泛称为僧司,亦可称为僧局、僧省,主管僧官可能称为僧主、僧端,副职为都维那,还有若干属吏。其时地方僧官也已产生。拓跋魏的僧官始设于太祖皇始年间(396~397),最高僧官称为道人统,但其下没有副职,也没有独立的僧务机构,僧官作为世俗政权附庸的色彩特别鲜明。姚秦的僧官制度大约在弘始三年(401)正式设立,略迟于东晋和拓跋魏,但内容比东晋、拓跋魏的僧官制度完备。中央僧官共有三员,主官称国内僧主,或称僧正;副职称悦众、僧都、僧录。下设吏员若干。彼此职责分明,办事效能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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