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平:社会缺席,宗教安在?

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宗教的社会存在及其表达形式,已经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据统计,目前中国有佛、道、伊、天、基等五大主要宗教,信教群众大约上亿,宗教教职人员30多万,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活动场所10多万处,另有74所宗教院校。因此,它们所具有的社会特征及社会性表达形式,构成中国宗教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对象和基本问题。

一.公共宗教与私人信仰:中国宗教的传统形态

中国宗教的传统形式,可分为公共宗教(communal religion)与私人信仰(private believe)的两类。汉语宗教一词,宗指宗族、宗亲、宗庙等;教指学说、伦理规章、教化、教导之意。惟有礼及礼仪,大体包含今日宗教之内涵,既有伦理制度、教义思想,亦包括宗教仪式及祭典;不仅是社会安排,也是宗教行为。体现在权力共同体的,则注重于神道设教的权力表达,以祀御群神,突出了权力共同体关注的公共意义。

比较而言,中国宗教的独特,是它的公共形式。其含义与英语public不同。依中国古典,公及公共古意,主要指公室、公门、公家等,为诸侯国君及君王之称,衍生出公家、官家、朝廷、君王等含义,构成公,犹官也历史内涵。其与私相对,为一般性法规、律法,及任公而不任私的公私对立。

在中国宗教的起源方面,天帝、天命、天意等为其渊蔌,是中国社会秩序和精神信仰的基础。它以宇宙观形式,成为古代社会秩序合法性证明的基本方法。天,具有其先验的公共性与至上性。因此,公共的意义及其生成,正好是中国宗教有关天命的崇拜,是对公共宗教的经验补充。因为,天命、天意的结构特征,即是大公无私的意义呈现。所谓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在此三大象征符号制约下,天成为公的起源。天帝的崇拜形式,作为一个价值符号,是至善、至公、至大及所有秩序的象征。公作为平分、平均准则,将演变出国君的身份、地位,将国家权力机构赋予公的价值内涵。于是,一个超验的价值结构落实在社会经验层面,成为国家、国君及权力秩序的一个界定,逐步演变为公共、公益、公义、公正、公平等词意,构成一个权力宗教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公共身份者,往往又是宗教祭仪的主持者。金文公字从口,表示宫庙中朝廷大礼或宗教祭祀场所。八大概是屏障一类。奏乐而祀,歌颂曰颂,颂从公,表示舞容的形式。为此,公者谓神圣之斋宫之语,以举行神事祭祀于其中者称公,故能参加此礼仪者亦常常称公。2 显然,公共的古意涵有极其深刻的宗教意义。那些具有公共身份的国君、贵族,即当然的宗教领袖。国家、政治、社会、个人、道德、宇宙、自然、宗教、鬼神,大都统一在这个公共领域。

中国特征的公共宗教模式,既是政治思维方式,亦是社会行动规范;既是宇宙秩序,亦是道德精神;既是王权专制,亦是宗教崇拜。这个宗教秩序以一种完备形式存在于世俗社会,即使在宗教领域,它也被其公共特性所制约,如公庙、公社、官社、国社等宗教形式,直接被纳入国家权力的统理层次。它与公共权力整合,构成一个权威构架,导致了符号权力合法化的公共形式。为此,中国人往往将宗教视为一种权力或财源,非私人所能完全拥有。在此,私或私人的价值态度常被抑制。公是具有天道、天理的超越性格和终极性论证,私只能被公所制约、控制。公、私的区别,在宗教是正统与异端,在权力上是合法与非法,在道德上则是公正与褊狭,其间并不存在制度或领域分割。

相对公共宗教,公私之别表现为私鬼与公神、私祭与公祭、公社与私庙及私自入道、私自度僧等层面。私人信仰是秘密的、不公开的、旁门左道,至于那些与私人信仰相联系的道德、智慧,其小者影响君子修养,大者妨碍风俗教化。在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制约下,其公,犹共也的意义,既可转成《尚书周官》强调的以公灭私,民允其怀的教化,亦能与王朝政治相互利用,成为为政以公灭私情,则民其信归之的宗教统治。

中国宗教的公私区分,促使中国人必须在两种相异却又相容的精神领域中生活。既保持与神圣理念的关联,也保持与世俗生活的关系;既与终极性相打通,也与尘世相往来。身处公共权力者,依公共神力而神化;私人信仰方式,仅与个人命运联系。这种私人信仰,缺乏制度领域的支撑,随时承受着公共宗教的修葺和控制。至于公共宗教则依据权力架构,始终将私人信仰排斥在公共制度之外,构成中国宗教在社会性与私人性、公私关系上的冲突。

二、内部行政事务:宗教管理的上层建筑特征

新中国建国初年,宗教管理是内部行政事务,视宗教为控制性上层建筑,实行了封闭型行政管理方法。50年代初,国家设立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当时,国家对宗教的认识比较客观,确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但在50年代末期,国家管理机构即在宗教问题上开始滋长左的思想。***中,宗教领域成为重灾区之一。宗教信仰及其活动被全盘否定。***后,中***委统战部先行恢复工作,逐步恢复政府对于宗教的管理工作。1979年6月国务院正式下文批复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机构编制。1998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更名为国家宗教事务局,成为国家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直属机构,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等等。至于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省辖市与专署及县也相应设有宗教事务机构,列为各级政府的直属机构之一。至1995年底,中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有政府宗教工作机构,有410个地、州、市设有宗教工作机构,全国1551个县设宗教工作机构,干部编制总数3053人,大体形成自上而下的政府宗教事务管理体系。

正是这种单纯的行政制度的安排及管理,依靠少数宗教工作干部,按政策使用行政方法对宗教进行封闭式、单元化管理。宗教成为内部行政事务,高悬在上层建筑。在此制度空间内,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宗教团体则在此前提下从事各种宗教活动。这种管理方法,基本沿袭了中国历史上公共宗教模式,宗教及其活动难以构成现代社会所要求的社会性。

三、宗教团体或宗教场所:宗教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公共事务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中国宗教的管理方法,已由单向式行政管理趋向宗教组织的自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能够以社会公共事务的形式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宗教社会性得到了初步呈现。

这个制度架构,即由国家颁布的宗教法规及其规定的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因此,传统中国的公共宗教形式,伴随着小群社会、具体社会之削弱而减退,构成了当代中国宗教制度变迁。传统宗教的公共形式,因此而与大群社会相适应,转变为具有现代社会团体特征的宗教组织。私人信仰取得了合法形式,群体宗教则取消了公共形式,落实在社会组织层面。

在现代社会制度分割基础上,传统宗教的公共性转变为一个制度性活动空间,转换为公共制度问题,呈现一个法律化的制度边界,不再将其教化功能泛化,无所界限,并以团体社会形式结束了公共宗教的混合发展史。正如国务院宗教局局长叶小文曾经在《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指出的那样:要把宗教工作靠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内部工作,变为进一步由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社会事务来管理,并把这种管理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宗教事务构成了社会、公共性质,改变了原来把宗教作为内部事务来处理的行政方法及宗教不对外的行政习惯,如《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指宗教与国家、社会、群众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

倘若按社会团体的社会性划分,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即是以专业性社团形式,近似于一个具有第三部门。它具有生与俱来的双重性,半官半民的二元结构,受行政机制和自治机制的双重支配,处在社会和政府共同认可的交叉地带。并在宗教社团活动模式上呈现民间行为,官方背景,官方性和民间性的二元合作。传统宗教的公私关系已在制度变迁前提下,实行领域分割,导致团体形式的宗教、私人特征的信仰及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关系界限,构成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一个重大现象。

四、中国宗教的社会性呈现

社团型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的构成,体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征,促使当代宗教趋向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在国家宗教社会的三重结构中多重整合。

当代中国宗教的发展形式,正处在宗教与社会的混合式结构之中。一方面,宗教取得了社会定位,以制度、组织为载体;另一方面,宗教个人化、私人化及社会中私人领域的支持,导致宗教层面私人领域与公共制度的分离,宗教信仰、宗教意识及宗教的自我认信,能够进入当代社会变迁所分割出来的私人领域。因此,宗教的社会功能,常常是一种社会团体形式,才能得到较顺利的呈现。

这个社会化形式,将是中国宗教的发展趋势。所谓社会化,就是无数社会力量及其活动方式、不同制度组织之间的相互影响,各种社会功能互相作用的形式。依此观之,当代中国宗教是在适应社会、与社会各层面良性互动的基础上渐次体现出社会性的。其官督民办的社团方式、活动场所的制度化形式,就是这种社会化的呈现途径。其由行政控制方式转变为依法管理的社会形式,渐次落实在团体特性上,则类似于第三部门,非行政、非营利、非市场,自治自理。传统的宗教五性,由此演变为社会变迁亟需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进而成为中国民间社会向公民社会转进的一大标识。

无论如何,当代中国宗教的活动方式,已在于社会并属于社会。它能够为国家、社会、私人提供制度化联系,从而构成社会化的、整合式的宗教活动空间。更重要的是,宗教活动空间的社团形式,能够宗教经验的形式与法律打通,取得社会认可、法律规范,改变中国宗教传统中那种占主流地位的私人神秘主义、宗教教化主义。因为,没有法律的宗教将失去其社会性和历史性,变成为纯属于个人的神秘体验。

当代中国宗教的非政府社会特征,能够在市场和国家之外,以其与公民联系的团体性,激发私人主动支持公益目标乃至社会公共目标的能力,甚至在建立社会资本方面也可能有所贡献。因此,社会化的宗教组织,可以并能够在市场功利和国家信任之间构建一条社会重建的中间道路。

微信分享

微信分享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微信或朋友圈

链接已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