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第三册 卷六 四、广六位心所──辨随烦恼体业

【论文】

六.二六三已说根本六烦恼相,诸随烦恼,其相云何?

【疏翼】

第一大段五颂别﹝第十颂至第十四颂﹞显心所中,第四二颂﹝第十二颂下半至第十四颂上半﹞辨随烦恼位。于中有二︰一、结前问后,二、举颂并释作答。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下第四段、明第五位。

结前生后[1]。

【颂文】

六.二六四颂曰:随烦恼谓忿、恨、覆、恼、嫉、悭、诳、谄,与害、憍,无惭及无愧,悼举与惛沉,不信并懈怠,放逸及失念,散乱、不正知。

【疏翼】

第四二颂﹝第十二颂下半至第十四颂上半﹞辨随烦恼位中,第二举颂并释作答。于中分二︰一、举颂列名,二、长行广释。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此、举颂列名。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次后为解说所标诸随烦恼故,曰︰随烦恼谓忿、恨、覆、恼、嫉、悭、诳、谄,与害、憍,无惭及无愧,掉举与惛沉,不信并懈怠,放逸及失念,散乱、不正知。不定谓悔眠、寻伺,二各二。

【论文】

六.二六五论曰:唯是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名随烦恼。

【疏翼】

第二举颂并释作答中,第二长行广释。

【述记?卷三十八】

长行为二︰初、释体业等相,后、诸门释。初门有六︰初、释得名,二、束为三位,三、释体业,四、解颂中「与」、「并」、「及」字,五、解「随」名之通局,六、解废立。

释颂之中「随烦恼」字,谓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余假染心所是贪等法根本粗行「差别」、「分位」,名「随烦恼」。

无惭、无愧、掉举、惛沉、散乱、不信、懈怠七法,虽别有体,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随烦恼」。由根本为因,此得有故。此据正义。

又说︰唯四是实[2]。

言「等流」者,谓同类义。势非强胜,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余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若尔,即根本后方生,非俱时义。此说同时为等流果。

六十二[3]二解︰一云︰随恼于心,二、随烦恼而生。今同后义。

【论文】

六?二六六此二十种,类别有三:谓忿等十,各别起故,名小随烦恼。

【疏翼】

第二诸门广释中,第二束为三位。于中分三︰一、小随,二、中随,三、大随。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此忿等十,自类相生,各别起故,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局故,名之为「小」[4]。

【论文】

六?二六七无惭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随烦恼。

【疏翼】

第二束为三位中,第二中随。

【述记?卷三十八】

自[5]得俱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位局后八[6]。

【论文】

六?二六八掉举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随烦恼。

【疏翼】

第二束为三位中,第三大随。

【述记?卷三十八】

自得俱生,但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二义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简,诸论无也。

【疏翼】

以上第一释体业等相中,第二束为三位讫。

【论文】

六?二六九云何为忿?依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

【疏翼】

第一释体业等相中,第三别释体业。文分为三︰一、别释小随体业,二、别释中随体业,三、别释大随体业。初中依次分十,此第一别释忿体业中又三︰一、显忿体,二、显忿业,三、辨假实。此即别释忿体业中,初辨忿体也。

【述记?卷三十八】

自下第三、出其体业。

确解心所,指陈分别,当如下知。今以时分、行相显体。

「依对现前不饶益境」者,谓依现在可见闻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见──即缘事生。《五蕴论》说:现不饶益事故,非无漏法是现违缘事。忿行相浅,不深取故。若对现无漏,此即是瞋。如前已说[7]。

【论文】

六?二七○能障不忿,执仗为业。谓怀忿者,多发暴恶身表业故。

【疏翼】

第一别释忿体业中,第二显忿业。

【述记?卷三十八】

此、显作用。

「不忿」即「无瞋」。《显扬论》云:忿障无瞋故。此等如前善中已说[8],下一一应知。

「执仗」即是身恶表业。「仗」,谓器杖,从粗猛多分说,唯言「执仗」,亦有「恶」言故。

【论文】

六?二七一此即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忿相用故。

【疏翼】

第一别释忿体业中,第三辨假实。

【述记?卷三十八】

此对外人辨其假实,显此所依。

若无诤,义同,但叙一解,以皆义同故。若体别、义异,即各叙之,不可嫌繁。

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说同者,抄中不说。若异者一一别叙。

【疏翼】

以上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一别释忿体业讫。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论曰︰此中忿者,谓于现前遇不饶益事﹝藏文作「gnod pa byed pa/」﹞,令心憎恚﹝藏文作「kun nas mnar sems/」﹞为性。由此亦以憎恚为性故,虽非与瞋异体,然依瞋位差别假立故,即是瞋一分。谓依现前﹝《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谓简别过去、未来﹞不饶益事,于情非情境界心生憎恚。此以强加处治等﹝《五蕴论广释》即举「执持刀仗」﹞所依为业,即是假说为忿。

【论文】

六?二七二云何为恨?由忿为先,怀恶不舍,结怨为性。

【疏翼】

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二别释恨体业。于中分二︰一、释恨体,二、释恨业兼辨假实。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恨、忿后起,余文可知。

【论文】

六?二七三能障不恨,热恼为业。谓结恨者,不能含忍,恒热恼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恨相用故。

【疏翼】

第二别释恨体业中,第二释恨业兼辨假实。

【述记?卷三十八】

「热恼为业」,由恨故生恼,非俱时也。然忿亦生恼,亲对轻故,但说恨生。此等《显扬》各五业[9],彼论随所依之惑[10],所翻实法[11],即为彼障,下一准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异者当显。

【疏翼】

以上第二别释小随体业中,第二别释恨体业讫。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恨者,谓结怨﹝藏文作「mdud par dzin pa/」﹞为性。即于忿后,念彼于我曾作此害,如是结怨蕴积﹝藏文作「wor gber ba/」﹞不舍,相续生起,是名为恨。此以不忍所依为业。「不忍」﹝藏文作「mi bzo pa/」﹞者,即是不能忘怀不饶益事,欲作报复之义。此亦如忿,是依瞋分位差别假立故,当知假有。

【论文】

六?二七四云何为覆?于自作罪,恐失利、誉,隐藏为性;能障不覆,悔恼为业。谓覆罪者后必悔恼,不安隐故。

【疏翼】

第二别释小随体业中,第三别释覆体业。于中分二︰一、体业兼释,二、辨体假实。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自作罪已,恐失财「利」及名「誉」故,「隐藏为性」。《对法》云︰法尔覆罪者,心必忧悔,由此不得安隐而住[12]。

【论文】

六?二七五有义:此覆,痴一分摄。论唯说此,痴一分故,不惧当苦,覆自罪故。

【疏翼】

第三别释覆体业中,第二辨体假实。于中有二师义。一、主痴一分义,二、主贪痴一分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皆由不惧当来之苦方覆罪故,诸惧苦者,必不覆罪故。此以理显。

言「论说」者,五十五[13]、《对法》说故[14],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谄品类、等流[15]。

此据随惑之类,谄亦痴分,亦不相违。言「谄品」者,俱痴分故。

【疏翼】

《显扬》卷一云︰

覆者,谓于过犯──若他谏诲,若不谏诲──秘所作恶为体;能障发露、悔过为业,乃至增长覆为业。

《枢要》卷下云︰

覆自罪为覆,覆他为覆也?如比丘尼覆他粗罪,亦名覆;菩萨说他罪为福;汝何心故,恶心皆覆。此中且说自覆,无恶心,皆善。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覆者,谓于自所作罪,隐藏为性。若除遣希欲、瞋、畏等,唯为饶益彼而举发故,及时举言︰汝现为此,由属痴一分,隐藏自罪,是名为覆。覆者,即痴一分,以隐藏为行相故;此以追悔及不住于触﹝藏文作「reg par mi gnas pa/」,即「不安隐」义﹞所依为业。此即法尔﹝藏文作「chos bid/」﹞,彼若隐藏自罪时,必起追悔故;若起追悔,决定与忧相应;故不住于触。

德光、地亲等亦同安慧说。

【论文】

六?二七六有义:此覆,贪、痴一分摄,亦恐失利、誉,覆自罪故。

【疏翼】

第二辨体假实中,第二主贪痴一分义。文分为二︰一、立宗,二、会解。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诸覆罪者亦有恐失财利、名誉,故贪分。

【论文】

六?二七七论据粗显,唯说痴分,如说掉举是贪分故。然说掉举遍诸染心,不可执为唯是贪分。

【疏翼】

第二师主贪痴一分义中,第二会解。

【述记?卷三十八】

论[16]据无智俱,为名誉而覆罪者,此相粗显故,唯说痴分。如诸论皆说掉举是贪分。实别有体,亦痴分故[17]。

不极成者,理必不然。

二论说掉举遍染心故[18],知亦痴分,或别有体。唯贪分者,贪相增故。瞋等俱时,便应无故,如前已说[19]。

【疏翼】

以上第二别释小随体业中,第三别释覆体业讫。

【论文】

六?二七八云何为恼?忿、恨为先,追触暴热,佷戾为性;能障不恼,蛆螫为业。

【疏翼】

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四别释恼体业。于中有二︰一、正释体业,二、重释恼业及体假。此即正释。

【述记?卷三十八】

「追」先忿、恨之境,「触」现违缘,心多[20]「佷戾」者,骜佷浍戾,尤蛆恼「螫」于他人等。

【论文】

六?二七九谓追往恶,触现违缘,心便很戾,多发嚣暴,凶鄙粗言,蛆螫他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恼相用故。

【疏翼】

第四别释恼体业中,第二重释恼业及体假。

【述记?卷三十八】

此、释前业缘过现生。

《对法》[21]、《显扬》第一[22]、《五蕴》[23]皆言:发凶险、鄙恶、粗弊之言者,以多发故。由恼起时,亦发身业故。如忿亦发语,但说「执仗」。

「嚣」,谓喧嚣;「暴」,谓卒暴;「凶」,谓凶险、凶疏;「鄙」,谓鄙恶。

【疏翼】

以上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四别释恼体业讫。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恼﹝藏文作「tshig pa/」﹞者,谓发暴恶言,尤逾﹝藏文作「?er debs pa/」﹞为性。谓以能尤逾为性,故名尤逾,彼事、体即尤逾,如受暴恶言所尤逾故,名为「发暴恶言尤逾为性」。此以忿、恨为先,以憎恚心为本性故,亦即属瞋一分,非是实有。此以能生起语恶行为业,及不住于触﹝即不安隐住﹞为业,以与具此补特伽罗难为友故。

【论文】

六?二八○云何为嫉?殉自名利、不耐他荣,妒忌为性;能障不嫉,忧戚为业。谓嫉妒者,闻见他荣,深怀忧戚,不安隐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嫉相用故。

【疏翼】

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五别释嫉体业。

【述记?卷三十八】

「殉自名利」:「殉」者,求也,访也;「不耐他荣」:「他荣」者,谓世间「荣」──即富贵安乐;出世之「荣」──即是证说胜品功德,通有、无为。

《显扬》云︰谓于他所有功德、名誉、恭敬、利养,心妒[24]为嫉。然实见闻觉知之后,皆得起嫉。此中据胜,但言「见」「闻」。

「能障不嫉」者,《显扬》第一云「能障慈仁为业」;《显扬》第四[25]「四无量」中云「喜以[26]不嫉善根为体」。

《瑜伽》皆云:瞋之等流一分故[27]。「不嫉」者,即是无瞋,非别有体。

【疏翼】

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五别释嫉体业。

《对法》卷一云︰

嫉者,耽着利养﹝藏文作「由利养恭敬增上力」﹞,不耐他荣﹝藏文作「phun sum tshogs pa/」﹞,瞋之一分,心妒﹝藏文作「sems khov nas khrug pa/」﹞为体;令心忧戚、不安隐住为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嫉者,谓他荣盛事﹝即于他荣﹞,妒忌为性。谓由耽着获得及恭敬故,见他利养、恭敬、种姓、尸罗、多闻等胜功德已,由瞋一分不能忍耐,心生妒忌,是名为嫉。于自所依遍骚动﹝藏文作「khyab par khrug pa/」﹞故,名为妒忌。由与忧相应故,及以此为先故,不住于触﹝即不安隐住﹞,是故说此以忧及不住于触为业。

【论文】

六?二八一云何为悭?耽着财、法,不能惠舍,秘吝为性;能障不悭,鄙畜为业。谓悭吝者,心多鄙涩,畜积财、法,不能舍故。此即贪爱一分为体,离贪无别悭相用故。

【疏翼】

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六别释悭体业。

【述记?卷三十八】

「财、法」者,资具、妻子、荣位等事,皆名为「财」;理、教、行、果,皆名为「法」。至下当知[28]。

「秘」者,藏也;「悋」者,惜也,悭之异名;「鄙」,谓鄙恶;「畜」,谓畜积,积集异名。鄙悋悭涩,名「不能舍」。正出「悭」也,文易可知。

《对法》唯约悭财[29],《五蕴》云︰谓施相违[30]。施,既通法;悭,亦尔也。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悭者,谓施相违,心悋为性。由欲供养及饶益故,以所摄受法财诸事,及智者自身,若于爱怨能作施与,是名为施。若有此者,施不起故,名彼「相违」。由耽着利养恭敬故,贪之一分于资生众具,令心悋惜,唯希不舍,是名为悭。此以于诸资具无厌足所依为业。于诸资具无厌足者,当知由此悭故,于非所用物亦遍畜积。

【论文】

六?二八二云何为诳?为获利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业。谓矫诳者心怀异谋,多现不实,邪命事故。此即贪、痴一分为体,离二,无别诳相用故。

【疏翼】

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七别释诳体业。

【述记?卷三十八】

「矫」谓不实之义;「诡诈」,虚伪之称。谓自无德,诈为有德。贪利誉故,「邪命」为依。「谓矫诳」之者,「心怀」非意,同「异谋」计,诈现精进之仪。虽亦痴故,行此诳事,多现邪命故。故《对法》云︰邪命依[31]者,据多现世也。

五十五说:但是痴分[32];五十八说:邪见等流[33]。诸诳者必痴,唯据定体,贪不定故。诸邪见者痴增上故,邪见之者,多现于诳,矫现有德,故彼[34]偏说。

此以贪、痴二法为体,同于《对法》。

【疏翼】

《显扬》卷一云︰

诳者,谓为惑乱他,现不实事,心诡为体;能障爱敬为业,乃至增长诳为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诳﹝藏文作「sgyu/」﹞者,谓为诳他,诈现不实境为性。谓由耽着利养恭敬故,由欲诳他意乐故,虽住于别异尸罗等事,而诈现为余。依此乃由贪痴和合,诈现不实功德故,即合此二,假立名诳。亦如忿等是假立性,非是实有,以邪命所依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别解邪命云︰

谓依矫设身、语、仪态所摄受寝具等,以自为活,而非由正勤所得,名为邪命﹝藏文为「log pas tsho ba/」﹞。

【论文】

六?二八三云何为谄?为罔他故,矫设异仪,险曲为性;能障不谄、教诲为业。谓谄曲者为网帽他,曲顺时宜,矫设方便,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师友正教诲故。此亦贪、痴一分为体,离二,无别谄相用故。

【疏翼】

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八别释谄体业。

【述记?卷三十八】

「险」者,不实之名;「曲」者,不直之义。「为网帽他」者,《显扬》云︰为欺彼[35],故谄;或欺于彼,而陵网于彼;或掩樴之名──谓虽事不合,「曲顺时」之所「宜」,笼网矫诈,设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网罗之字。此等「为取他意」,望他看好,或顺己所求;或为此方便,欲「藏己失」。谄为覆罪之因,故不堪「任师友」教也。

贪名利故,谄是贪分;无智故,谄是痴分。

《五蕴》云:谓覆藏自过方便所摄[36]故,谄后生覆,以果显因。恐他说己之恶,故行于谄,望他说好。谄,覆因也。不尔,覆、谄俱覆罪故,二相难别。不尔,应许覆、谄俱生故。今说谄是覆之因。

五十八云:是邪见品类[37];五十五说:是痴分[38];如前「诳」中说。

【疏翼】

《显扬》卷一原文云︰

谄者,谓为欺彼故,诈现恭顺,心曲为体;能障爱敬为业,乃至增长谄为业。如经说忿、恨、覆、恼、嫉、悭、诳、谄。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谄者,谓覆藏自过方便所摄,心曲﹝藏文作「sems gya gyu ba/」﹞为性。「覆藏自过方便」者,谓能愚弄他心,即此能令诸事错综,假托余事,含混不清。是故谄、覆二者有别︰彼则径覆不露,非由方便;此由耽着利养恭敬故;由贪、痴二,为覆自过,愚弄于他,令不明故。即合此二,假立为谄,此以障得正教授为业。「正教授」者,谓若得此,能如理作意,然彼能为此障。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是故此谄与覆二者有别︰谓彼径直覆事;此则覆藏自过方便所摄,是彼覆过因故。「心曲」者,谓不直,与此相应,令心不由径直而转。

《枢要》卷下更有新义云︰

随烦恼中诳、谄、覆等,痴分位者,亦非瞋俱者,依多粗相说,据实亦有俱。如瞋故,诳他、行谄、覆自罪者,理亦应然。相细隐故,论略不说。余解,如《疏》。

【论文】

六?二八四云何为害?于诸有情,心无悲愍,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为业。谓有害者,逼恼他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害相用故。

【疏翼】

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九别释害体业。文分为二︰一、正解,二、别辩。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于「有情」所,「无悲愍」者,五十八云︰于灭、道起损害[39]。彼亦缘无漏法起;此据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说有情[40]。至下当知。

《对法》等论同。

此损有情,然有二解︰一云︰彼[41]言害者,瞋之异名,非此害也;此[42]唯缘有情故,以此文为正。二、此害亦缘无漏,如彼[43]文为正。前恼[44]中亦然,由彼[45]论言「起恚恼心」也。

【疏翼】

《对法》卷一︰

害﹝藏文作「rnam pas tshe ba/」﹞者,瞋之一分,无哀﹝藏文作「sbing brtse med pa/」﹞、无悲﹝藏文作「sbing rje med pa/」﹞、无愍﹝藏文作「brtse ba med pa/」﹞为体;损恼有情﹝藏文无「有情」二字﹞为业。

《显扬》卷一云︰

害者,谓逼恼有情,无悲、无愍、无哀、无怜、无恻为体;能障不害为业,乃至增长害为业。如经说诸有害者,必损恼他。

《五蕴论》云︰

云何为害?谓于诸有情,损恼为性。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次第同《对法》等,均在「憍」后﹞云︰

害者,谓于有情,损恼﹝藏文作「tho tsham pa/」﹞为性,即以杀、缚、捶打、威吓等种种损恼事,损恼有情。由此损害心,以杀缚等损恼有情,令生苦忧故,名为「损恼有情」。此属瞋一分,谓于有情,无有悲愍,令心暴戾﹝藏文作「sems rtsub pa/」﹞,而能损恼有情为业者,是名为害。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此属瞋一分,谓无哀、无悲、无愍为体;当知如次随其所应,应说自作杀等、使他作,及见闻他作自生随喜。

【论文】

六?二八五瞋、害别相,准善应说。

【疏翼】

第九别释害体业中,第二别辨。

【述记?卷三十八】

瞋障无瞋,正障于慈;害障不害,正障于悲,故「准善」说。瞋能断命,害但[46]损他,故此别也,如善中说[47]。

【疏翼】

以上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九别释害体业讫。

【论文】

六?二八六云何为憍?于自盛事,深生染着,醉傲为性;能障不憍,染依为业。谓憍醉者,生长一切杂染法故。此亦贪爱一分为体,离贪无别憍相用故。

【疏翼】

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第十别释憍体业。

【述记?卷三十八】

憍中「于自盛事」者,《显扬》云︰谓暂获世间兴盛等事,心恃高举[48]。《对法》云:随一荣之事,谓长寿相等[49]。即是此兴盛事也。

问︰然己闻、思,或己证得诸无漏法,岂不恃耶?

答︰圣者不缘己证生恃,生恃唯缘有漏事故;异生于所闻思无漏,可恃生憍。

然此有义:但恃知见,即是有漏;有义:恃所知诸法,亦通无漏。后解为胜。

此中通言诸所知法,亦名「盛事」。《显扬》虽复引经[50],及《对法》[51]唯据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亦不违也。

于此等中,「深生染着」,耽「醉、傲」逸为性,而恃之也。

「醉」者,惛迷异名也。「生长一切染」者,《对法》云:一切烦恼等所依故。

「不憍」者,即无贪也。

然《对法》中言「一分[52]」者,必彼体也,揽彼成故。「分」者,气分,等流品类义,非即彼体。如放逸[53]依四法,非即唯贪以为依,亦瞋等为依故。

上来已辨小随惑讫。

【疏翼】

以上第二束为三位门中,第一辨十小随烦恼位讫。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次第同《显扬》、《对法》、《五蕴论》,在「害」前﹞云︰

憍者,谓于自荣盛事,深生染着、醉傲﹝藏文作「rab tu dga ba/」;《广五蕴论》译为「悦豫」﹞,心恃〔藏文作「sems yovs su dzin pa/」﹞为性。谓种姓、无病、年少、力、色、自在﹝藏文作「phyug pa/」;即权势﹞、慧敏﹝藏文作「blo/」﹞、聪睿﹝藏文作「yid g?uvs pa/」﹞等最胜,名「自荣盛事」。「醉傲」者,谓殊胜喜悦。即由此增上喜悦,令心无自在转故,此等为彼之增上力用,当为所恃,是故说名「心恃」。此以一切烦恼及随烦恼所依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此中若略说,即以殊胜喜悦相应贪爱为行相,名之为憍。

【论文】

六?二八七云何无惭?不顾自法,轻拒贤善为性;能障碍惭,生长恶行为业。谓于自法无所顾者,轻拒贤善,不耻过恶,障惭,生长诸恶行故。

【疏翼】

第二束为三位门中,第二辨中随烦恼位。文分为二中,第一别解,于中依次又二︰一、别解无惭体业,二、别解无愧体业。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下、辨中随惑。有二︰初、别解,后、总释。别释为二,皆有略、广。

此返惭相,应准前说[54]。

【疏翼】

《显扬》卷一云︰

无惭者,谓于自及法二种增上,不耻过恶为体;能障惭为业,乃至﹝中间略去「能障得菩提资粮圆满为业、损害自他为业、能趣恶道为业」﹞增长无惭为业。如经说不惭所惭──无惭──生起恶不善法,乃至广说。

《对法》卷一云︰

无惭者,贪、瞋、痴分,于诸过恶﹝藏文作「kha na ma tho ba/」﹞,不自耻为体;一切烦恼及随烦恼助伴为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无惭者,谓于所作罪不自羞耻为性。即虽正知彼业非是己分,然于作罪,不生羞耻,是名无惭,即是惭所治分。

【论文】

六?二八八云何无愧?不顾世间,崇重暴恶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谓于世间无所顾者,崇重暴恶,不耻过罪,障愧,生长诸恶行故。

【疏翼】

第一别解中,第二别解无愧体业。

【述记?卷三十八】

准返善中,愧为其相[55]。然此中无惭言「自、法」,与《显扬》同[56]。《对法》[57]、《五蕴》云:自不耻为无惭。法益于己,亦名「自」故。

此中,以情非情别,故双举[58],不相违也。

【疏翼】

以上第二辨中随烦恼位中,第一别解讫。

《对法》云︰

无愧者,贪、瞋、痴分,于诸过恶不羞他为体;业如无惭说。

《五蕴论》同。

前《述记》卷三十四解云︰

「依世间力,轻拒暴恶」别﹝指不同于惭。因与惭于善中合解,故致「别」言﹞者,谓若他人讥毁,及羞诸恶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间」。恶法名他故﹝对惭以自及法增上而言﹞。《对法》﹝卷一﹞但言「羞他为体」;《显扬》﹝卷一﹞即言「依﹝《述记》原作「于」,今改﹞世增上」,即是缘也。

有恶者,名「暴」;染法体,名「恶」。于彼二法,「轻」有恶者而不亲;「拒」恶法业而不作。或总「轻拒」,或总「暴恶」。此,皆是愧别相。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无愧者,谓于所作罪,不羞耻他为性。即虽如是了知今己若作,与世间及论典相违,然犹造恶,不生羞耻,是名无愧。即是愧所治分。此二﹝无惭、无愧﹞,以能作一切烦恼及随烦恼助伴为业。谓于以贪、瞋、痴为其行相所有恶行,随其所应,假立为因。由贪、瞋二不俱起故,此二无自相续﹝以贪、瞋、痴为体故﹞。

【论文】

六?二八九不耻过恶,是二通相,故诸圣教,假说为体。

【疏翼】

第二辩中随烦恼中,第二总解。

【述记?卷三十八】

总解有四︰一、通教,二、难古说,三、明行相,四、释违文。此通教也。

其诸经论,解此二体,谓以「不耻」,今此会云︰「不耻」,是此二种「通相」。诸教约自他之缘别故,假说通相为二别相,非彼别相。

【论文】

六?二九○若执不耻为二别相,则应此二,体无差别。

【疏翼】

第二总解中,第二难古说。

【述记?卷三十八】

下、难古。有四︰一、无别体难,二、不俱生难,三、非实有难,四、非遍恶难。

有人若执「不耻」是此二种「别相」,「此二」应无别,俱「不耻」故。如二受等,俱领纳故。

若尔,苦、乐体应无别,俱领纳故[59]!

此义不尔。分别、不分别,逼迫、适悦等,种种行相别故[60],不同「不耻」,行相无别。俱是不耻,缘约自他。

【论文】

六?二九一由斯,二法应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义故。

【疏翼】

第二难古说中,第二不俱生难。

【述记?卷三十八】

此、不俱生难。

既类同故,应不俱生;非可「受、想等」,许有此二并生故[61]。

【论文】

六?二九二若待自、他,立二别者,应非实有,便违圣教。

【疏翼】

第二难古说中,第三非实有难。

【述记?卷三十八】

次、非实有难。

若待自、他立二,故成体别,应非实有!如长、短等,冷、暖亦然。

【论文】

六?二九三若许此二实而别起,复违论说俱遍恶心。

【疏翼】

第二难古师中,第四非遍恶难。

【述记?卷三十八】

「若许此二」至「俱遍恶心」下,非遍恶难。

若此二体实,许前后生者,复违《瑜伽》五十五[62]等[63]说:

俱遍恶心。有起不起,非「遍恶」故。无此计者,然设说之。

【疏翼】

以上第二总解中,第二难古说讫。

【论文】

六?二九四不善心时,随缘何境,皆有轻拒善及崇重恶义。故此二法俱遍恶心,所缘不异,无别起失。

【疏翼】

第二总解中,第三明行相。

【述记?卷三十八】

外人问曰︰别相如何?

此、解行相。随缘何境,皆有轻拒善等义故,翻善应说。

【论文】

六?二九五然诸圣教说不顾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间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恶,于己损益,名自、他故。

【疏翼】

第二总解中,第四释违文。于中分二︰一、会释自他,二、会释贪等分。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下、释违文。于中二解,会诸经违也。

「世间」之中亦摄世典、王法令等[64],不益己故。

【论文】

六?二九六而论说为贪等分者,是彼等流,非即彼性。

【疏翼】

第四释违文中,第二会释贪等分。

【述记?卷三十八】

会相违也。

此别有体,五十八说为「痴等流[65]」,以遍依故。

《对法》说为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

然五十五说为实有,不言他分[66]。此文为正。

【疏翼】

以上第二束为三位中,第二释中随烦恼位讫。

【论文】

六?二九七云何掉举?令心于境不寂静为性;能障行舍、奢摩他为业。

【疏翼】

第二束为三位中,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于中依次分八。此即第一、释掉举体业。文又分二︰一、正释体业,二、别辨假实。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令心不静,体非唯不静。

不静乃是诸惑共相,故「能障行舍」。善法相违,「障奢摩他」、止品对治。若别善法相对,行相违于舍相;若总善法相对,行相违于止品;以过失重,说有障二。

《对法》、《显扬》皆言违于止品[67],唯此论中,违于舍善。《对法》第七:五盖障中,掉举障止,亦此同故[68]。舍于恶法,掉障最增,说之为「障」也。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次第同《显扬》、《对法》、《五蕴论》在「惛沉」后﹞云︰

掉举者,谓心不寂静为性。「寂静」者,即是止;与此相违,名不寂静。此即随顺贪欲,追忆往昔嬉笑、欢乐、戏纵等故,以此为因,心不寂静,谓障奢摩他﹝梵文为「samatha」﹞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云︰

此复以随顺贪欲,追忆往昔嬉笑、戏纵等事,属贪一分,为心不寂静因。

【论文】

六?二九八有义:掉举,贪一分摄。论唯说此是贪分故,此由忆昔乐事生故。

【疏翼】

第一释掉举体业中,第二别辨假实。有三师辨︰一、初师唯贪分说﹝即安慧、德光、地亲等说﹞,二、次说依一切染立,三、第三师说别有体。此即初师说。

【述记?卷三十八】

初师谓唯贪分,无别体性。五十五[69]、五十八[70]、《显扬》[71]、《对法》[72],皆唯说贪分故,不言余分故。

下、以理成。

此复「由忆昔乐事生故」。虽亦有贪现、未来,故生,然修止相,莹练其心,缘先境增,故言「忆昔」。

又五十五云:此非遍染故[73]。言遍染者[74],有别义故,如第四[75]卷会。

【论文】

六?二九九有义:掉举非唯贪摄,论说掉举,遍染心故。

【疏翼】

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二次说依一切染立。

【述记?卷三十八】

第二师说。文有其三︰一、破前,二、申正,三、会违。今初文也。

此「非唯贪」。《对法》第六[76]、《瑜伽》五十八[77]说「遍染心」故。若唯贪分,即不遍故。说不遍者,有别义故,如前[78]已会。

此举教成。

【论文】

六?三○○又掉举相,谓不寂静,说是烦恼共相摄故。掉举离此,无别相故。

【疏翼】

第二次说依一切染立中,第二申正。

【述记?卷三十八】

申正也。

诸论皆言此掉举相谓「不寂静」。《五蕴》[79]、《对法》[80]此说皆同。

然《对法》第六作此说言:不寂静是共相[81],故此掉举离一切染,无别体性。

此师意说,即依一切烦恼上立。

【论文】

六?三○一虽依一切烦恼假立,而贪位增,说为贪分。

【疏翼】

第二次说依一切染立中,第三会违。

【述记?卷三十八】

若尔,何意《论》唯说是贪分?

会违也。

贪爱境界唯掉举增。掉举增时,依贪分故,说为贪分,非唯依贪说是假有。此之二师以五十五云︰是世俗有,故皆说假。

【疏翼】

以上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二次师依一切染立讫。

【论文】

六?三○二有义:掉举别有自性,遍诸染心,如不信等。非说他分体便非实,勿不信等亦假有故。

【疏翼】

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三第三师说别有体。

【述记?卷三十八】

第三师说。文亦有四︰一、破初师,二、会文,三、显正,四、破第二师。此初也。

贪等之外,「别有自性」。由此故得「遍诸染心」。若唯贪分者,不遍一切染故。「如不信」、懈怠,《对法》[82]说为「痴分」。《大论》言:是实有[83]。非说是他痴分,不信、懈怠便非实有;非说是他贪分,掉举之体便非实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是一分证。「如不信等」是实有故。此因不定,亦不遍故[84],以放逸遍染,许是假故。

【论文】

六?三○三而论说为世俗有者,如睡眠等,随他相说。

【疏翼】

第三第三师说中,第二会文。

【述记?卷三十八】

此、会文也。

五十五说世俗有者[85],如睡眠、恶作二法,名世俗有,体仍是实。彼亦「随他相说」故。谓掉举位而贪分增,从贪相说,名「世俗有」。世俗有者,仍非是假。

「睡眠」,有义:不以为实。此中喻虽不成,以理逐之,亦合[86]实有,至下当说,故今为喻[87]。

【论文】

六?三○四掉举别相,谓即嚣动,令俱生法不寂静故。

【疏翼】

第三第三师说中,第三申正。

【述记?卷三十八】

若尔,别相云何?不静是共相故。

前来难,通第一师义。下出其别相,答第二师。此申正也。

谓「嚣」掉「举」动,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静」故。

【论文】

六?三○五若离烦恼,无别此相,不应别说障奢摩他,故不寂静非此别相。

【疏翼】

第三第三师说中,第四破第二师。

【述记?卷三十八】

破第二师也。

若离一切烦恼,无别此体相者,何故别说障于止也?一切烦恼不皆障止故。又诸烦恼能障一切善,不应别障,「故知不寂静非此别」体相。别体相者,即「嚣动」故。

【疏翼】

以上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一释掉举体业讫。

【论文】

六?三○六云何惛沉?令心于境无堪任为性;能障轻安、毗钵舍那为业。

【疏翼】

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二释惛沉体业。文分为二︰一、正释体业,二、别辨假实。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此乃别障善中轻安[88],通障观品。显过失增,说有二障[89]。

【疏翼】

《显扬》卷一云︰

惛沉者,谓依身粗重,甘执不进以为乐故,令心沉没为体;能障毗钵舍那﹝梵文作「vipawyana」﹞为业,乃至增长惛沉为业。如经说:此人生起身、意惛沉。

《对法》卷一云︰

惛沉者,谓愚痴分,心无堪任﹝藏文作「las su mi ruv ba/」﹞为体;障毗钵舍那为业﹝藏文作「一切烦恼、随烦恼所依为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次第同《显扬》、《对法》、《五蕴论》在「掉举」前﹞云︰

惛沉者,谓心无堪能、蒙昧﹝藏文作「blov ba/」﹞为性。即蒙昧事,说之为蒙昧性。若与此相应,令心愚钝,成蒙昧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有「犹如无灵之物」﹞,无有力能了达所缘。此亦以能作一切烦恼及随烦恼助伴为业。由依痴一分假立故,即属痴一分,无别有体。

【论文】

六?三○七有义:惛沉痴一分摄。论唯说此是痴分故,惛昧沉重是痴相故。

【疏翼】

第二释惛沉体业中,第二别辨假实。于中有三师辨︰一、初师唯痴分说,二、次说依一切烦恼立,三、第三师说别有体。此即初师说﹝即安慧、德光、地亲等说﹞。

【述记?卷三十八】

此第一师据教立理︰以论为证,诸论同故。以理[90],与痴无别相故。

【论文】

六?三○八有义:惛沉非但痴摄。谓无堪任是惛沉相,一切烦恼皆无堪任,离此无别惛沉相故。

【疏翼】

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二次说依一切烦恼立。

【述记?卷三十八】

此第二师。文有二︰一、立义,二、会文。此初也。

诸烦恼共相,即是别相[91],即依一切烦恼上立。《对法》第六说「无堪任」,是惑共相故[92]。

【论文】

六?三○九虽依一切烦恼假立,而痴相增,但说痴分。

【疏翼】

第二次说依一切烦恼立中,第二会文。

【述记?卷三十八】

会论如前[93]。此依一切烦恼假立,痴位增也。

【疏翼】

以上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二次说依一切烦恼立讫。

【论文】

六?三一○有义:惛沉别有自性。虽名痴分,而是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痴摄。

【疏翼】

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三师说别有体。

【述记?卷三十八】

此第三师。文有四︰一、破初说,二、申正,三、破第二师,四、辨差别[94]。此初也。

别说有体。

会「名痴分」者,是痴等流故,同五十八[95],「不信」、懈怠二法为喻。

【论文】

六?三一一随他相说,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实有性。

【疏翼】

第三师说别有体中,第二会文。

【述记?卷三十八】

此释说「名世俗有」所以[96]。以痴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实有性」。

此通第一师文[97]。

【论文】

六?三一二惛沉别相,谓即瞢重,令俱生法无堪任故。

【疏翼】

第三师说别有体中,第三申正。

【述记?卷三十八】

通第二师难等,准前应说[98]。此申正也。

「谓即瞢重」,是此「别相」。「瞢」,谓瞢舷,即是「惛」义;「重」,谓沉重,即是「沉」义[99]。此体别相,非「无堪能」,「令俱生法无堪能故」。

【论文】

六?三一三若离烦恼,无别惛沉相,不应别说障毗钵舍那,故无堪任非此别相。

【疏翼】

第三师说别有体中,第四破第二师。

【述记?卷三十八】

难第二师。

若以烦恼共相为体,不应别说障其观品!应一切名惛沉!一切皆障观故[100]。

又能障一切善法,何但障观品?如前已说[101]。

【论文】

六?三一四此与痴相有差别者,谓痴于境,迷暗为相,正障无痴,而非瞢重;惛沉于境,瞢重为相,正障轻安,而非迷暗。

【疏翼】

第三师说别有体中,第五辨差别。

【述记?卷三十八】

与痴何别?

下、辨差别。

谓痴于境轻而迷暗。「暗」者,不了义,正障善中无痴别相,于境不必舷瞢沉重;惛沉于境,舷瞢沉重,障善轻安别相,于境不必迷暗[102]。

【疏翼】

以上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二释惛沉体业讫。

【论文】

六?三一五云何不信?于实、德、能,不忍乐欲,心秽为性;能障净信,惰依为业。谓不信者多懈怠故。

【疏翼】

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三释不信体业。

【述记?卷三十八】

下文有二︰初、略,后、广。以此等略也。

「惰依」者,「惰」,即懈怠也。「实、德、能」者,不信所依。「不忍乐」等,是不信相。

【疏翼】

《显扬》卷一云︰

不信者,谓于有体、有德、有能,心不净信为体;障信为业,乃至增长不信为业。如经说若人不住不净信心,终无退失所有善法,乃至广说。

《对法》卷一云︰

不信者,谓愚痴分,于诸善法不忍可﹝藏文作「yid mi ches pa/」﹞,心不清净﹝藏文作「ma dad pa/」﹞,心不希望﹝藏文作「mi dod pa/」﹞为体;懈怠所依为业。「懈怠所依」者,由不信故,无有方便加行﹝藏文作「sbyor ba/」﹞乐欲﹝藏文作「dun pa/」﹞。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不信者,谓于业、果、谛、宝中,不深信可以性,即是信所对治分。信者,谓如次第于实有、具德,及功能中,深忍、心净,及乐欲为性。不信者,谓与此相违,即于实有、具德,及功能中,不深忍、不心净及不乐欲为性;懈怠所依为业。由此不信,于诸加行无希欲故,说以懈怠所依为业。

【论文】

六?三一六不信三相,翻信应知。然诸染法各有别相,唯此不信自相浑浊,复能浑浊余心、心所,如极秽物,自秽、秽他,是故说此,心秽为性。

【疏翼】

第三释不信体业中,第二广释。于中有二︰一、辨境及「心秽」,二、辨「不忍」等。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下广有三︰一、辨境,二、辨心秽,三、释「不忍」等差别。此初二也。

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说[103]。

【论文】

六?三一七由不信故,于实、德、能,不忍乐欲,非别有性。

【疏翼】

第二广释中,第二辨「不忍」等差别。于中分二︰一、即不信相,二、不信因果。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下解「不忍」等差别也。

「由不信故,于实」等中,不忍、不乐、不欲者,非别实有不忍等性。前于善中,忍、乐、欲,体即是欲、解[104]。此于「实」等,「不忍、乐、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于染法等不忍、不乐,亦即是信,无别有体。

【论文】

六?三一八若于余事,邪忍乐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疏翼】

第二辨「不忍」等中,第二不信因果。

【述记?卷三十八】

若于染法起忍、乐等,体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故。若于无记起忍、乐等,但是欲、解,非与余法为因果故。若于染法不忍、乐等,体即是信;亦非欲、解。

【疏翼】

以上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三释不信体业讫。

【论文】

六?三一九云何懈怠?于善、恶品,修、断事中,懒惰为性;能障精进,增染为业。谓懈怠者,滋长染故。

【疏翼】

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四释懈怠体业。文分为二︰一、正释体业,二、别辨勤怠等差别。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业中增者,是「滋长」义。

【疏翼】

《显扬》卷一云︰

懈怠者,谓耽着睡眠、倚、卧乐故,怖畏升进、自轻蔑故,心不勉励为体;能障发起正勤为业,乃至增长懈怠为业。

《对法》卷一云︰

懈怠者,谓愚痴分,依着睡眠、倚﹝藏文作「sbes pa/」﹞、卧﹝藏文作「phres pa/」﹞为乐,心不策励﹝藏文作「mi spro ba/」﹞为体;障修方便善品﹝藏文作「善品方便」﹞为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懈怠者,谓于善等不勇悍﹝藏文作「mvon par mi spro ba/」﹞为性。即是精进所对治分,由痴一分,依着睡眠、倚、卧诸乐,于身、语、意善业,心不勇悍。此以障善品加行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末云︰

谓习恶加行,故名懈怠。

余同《唯识三十论》。

【论文】

六?三二○于诸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

【疏翼】

第四释懈怠体业中,第二别辨勤怠等差别。文又分二︰一、勤于染亦是怠,二、勤于无记是欲解。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非但于善不勤,名怠;于恶策励,亦是怠也。

【论文】

六?三二一于无记事而策勤者,于诸善法,无进退故,是欲、胜解,非别有性。

【疏翼】

第二别辨勤怠等差别中,第二勤于无记是欲解。于中分二︰一、因成无体,二、复以喻成。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于无记事」「策勤」,是欲、胜解,非别有体[105]。

【论文】

六?三二二如于无记忍可乐欲,非净非染,无信不信。

【疏翼】

第二勤于无记是欲胜解中,第二复以喻成。

【述记?卷三十八】

此、以喻成。

「于无记」事「忍可、乐、欲」,非信非不信。但是欲、胜解故。

此[106]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无记行劣,无别二相,但欲、胜解。

此上二[107]法,五十五说:是实物有[108]。《对法》[109]等[110]言,应作分别︰前因[111]已会《论》[112]言痴分等[113]。《五蕴》[114]同此。

【疏翼】

以上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四释懈怠体业讫。

【论文】

六?三二三云何放逸?于染、净品不能防、修,纵荡为性;障不放逸,增恶损善所依为业。谓由懈怠,及贪、瞋、痴,不能防修染净品法,总名放逸,非别有体。

【疏翼】

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五释放逸体业。于中分二︰一、正释体业,二、别辨假实。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纵」,谓纵恣;「荡」,谓荡逸。余解性业,翻善之中不放逸性,应知废立。

【疏翼】

如本卷初云︰

不放逸者,精进、三根于所断、修,防、修为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间善事为业。谓即四法于断、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别有体,无异相故。于防恶事、修善事中,离四功能无别用故。虽信、惭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势用微劣,非根遍策,故非此依。岂不防、修是此相用?防、修何异精进、三根?彼要待此,方有作用。此应复待余,便有无穷失!勤,唯遍策;根,但为依;如何说彼有防、修用?汝防、修用,其相云何?若普依持,即无贪等;若遍策录,不异精进。止恶、进善,即总四法。令不散乱,即是等持。令同取境,与触何别?令不忘失,即应是念。如是推寻不放逸用,离无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无别体。

《显扬》卷一云︰

放逸者,谓总贪、瞋、痴、懈怠﹝藏文作「le lo dav bcas pas/」﹞为体;由依此故,心不制止恶不善法,及不修习彼对治法,障不放逸为业,乃至增长放逸为业。如经说:夫放逸者,是生死迹,乃至广说。

《对法》卷一云︰

放逸者,依止懈怠及贪、瞋、痴,不修善法,于有漏法,心不防护为体;增恶损﹝藏文作「grib pa/」﹞善为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放逸者,谓依止贪、瞋、痴、懈怠,于贪、瞋、痴等心不防获,及不修能对治彼所有善法为性。即依贪、瞋、痴、懈怠,假立放逸。此以增恶损善所依为业。

【论文】

六?三二四虽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势用微劣,障三善根、遍策法故,推究此相,如不放逸。

【疏翼】

第五释放逸体业中,第二别辨假实。

【述记?卷三十八】

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胜故,「障三善根」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进。

翻善[115],应说此唯是假。论有成文[116],不劳疑故。

【疏翼】

以上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五释放逸体业讫。

【论文】

六?三二五云何失念?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能障正念,散乱所依为业。谓失念者,心散乱故。

【疏翼】

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六释失念﹝亦作「邪念」或「忘念」﹞体业。于中分二︰一、正释体业,二、别辨假实。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由「失念」故,生起「散乱」。

逐难、解业:「不能明记」善等事故,名为「失念」。

【疏翼】

《显扬》卷一云︰

失念者,谓于久所作、所说、所思,若法、若义,染污不记为体;障不忘念为业,乃至增长失念为业。如经说:谓失念者,无所能为,乃至广说。

《对法》卷一云︰

忘念﹝藏文作「brjed vas/」﹞者,谓烦恼相应念为体;散乱所依为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失念者,谓染污念为性。言「染污」者,谓与烦恼相应。此以散乱所依为业。

安慧《大乘五蕴论广释》卷二末解五蕴论文云︰

言「于诸善法不能明记为性」者,谓烦恼相应念与烦恼所缘境界非别异故,令心于善不能明记。

【论文】

六?三二六有义:失念,念一分摄,说是烦恼相应念故。

【疏翼】

第六释失念体业中,第二别辨假实。于中有三师不同义︰一、念一分摄,二、痴一分摄,三、俱一分摄。此即初师义。

【述记?卷三十八】

此初师云︰此是念一分。《对法》[117]说:是烦恼相应念[118]故。《瑜伽论》说:是痴分[119]者,是等流故。

【论文】

六?三二七有义:失念,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痴令念失,故名失念。

【疏翼】

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二痴一分摄。

【述记?卷三十八】

此第二师说是痴分。《大论》五十五、五十八[120],皆说此是痴一分故。《对法》[121]言念俱分者,由「痴」令彼相应「念失」故。因会解名。

【论文】

六?三二八有义:失念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论复说此,遍染心故。

【疏翼】

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三俱一分摄。

【述记?卷三十八】

此第三师摄前二义,二文影说,故以教证[122]。言:遍染心非唯念分,有染心时,无有念故。

【疏翼】

以上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六释失念体业讫。

【论文】

六?三二九云何散乱?于诸所缘,令心流荡为性;能障正定,恶慧所依为业。谓散乱者,发恶慧故。

【疏翼】

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七释散乱体业。于中分二︰一、正释体业,二、别辨假实。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余文可知。

「流」者,驰流,即是「散」功能义;「荡」者,荡逸,即是「乱」功能义。

【疏翼】

《显扬》卷一云︰

心乱者,谓于所修善心,不喜乐为依止故,驰散外缘为体;能障等持为业,乃至增心乱为业。如经说若于五欲,其心散乱,流转不息,乃至广说。

《对法》︰

散乱﹝藏文作「gyev ba/」﹞者,谓贪、瞋、痴分,心流散﹝藏文作「rnam par phro ba/」﹞为体。此复六种︰谓自性散乱﹝藏文作「rav gi vo boi gyev ba/」﹞、外散乱﹝藏文作「phyi rol du gyev ba/」﹞、内散乱﹝藏文作「nav gi gyev ba/」﹞、相散乱、粗重散乱、作意散乱。

「自性散乱」者,谓五识身。由彼自性于内静定无功能故﹝《杂集论述记》卷八云「五识,因中不能入定,假名散乱;非染乱体。未至佛果,五识不能入等引位。于内寂定都无功能,名为散乱,非性唯染。佛果便能入等引故」。《辨中边论述记》卷下云「若无五识希缘外境,常在定中,都无出日。故由五识,即出于定」﹞。

「外散乱」者,正修善时,于妙五欲,其心驰散。谓方便闻修等善法,舍彼所缘,心外驰散,处妙欲中﹝《显扬》卷十八云「二、外心散乱:谓于外妙五欲、愦闹相寻思,随烦恼外境界中,纵心流散」。《杂集论述记》云「此通六识相应染乱,或即乱体」﹞。

「内散乱」者,谓正修善时,沉、掉、味着;谓修定者发起沉、掉,及味着故,退失静定﹝《显扬》云「三、内心散乱:谓或由惛沉、睡眠下劣,或由味着诸定,或由种种定中随烦恼故,恼乱其心」。《杂集论述记》云「今欲修定,先止住心,惛沉遂起;为修举相,掉举复生,将住舍时,复生贪着;静定便失,障内定心,名内散乱。此以沉、掉,及贪为体」﹞。

「相散乱」者,为他归信,矫示修善。谓欲令他信己有德,故现此相。由此因缘,所修善法渐更退失﹝《显扬》云「四、相心散乱:谓依止外相,作意思惟内境相貌」。《杂集论述记》解《显扬》云「彼后以外相方比内相,名相散乱,非矫示相。意显相乱通缘外相及矫示(相)也」﹞。

「粗重散乱」者,依我、我所执及我慢品粗重力故,修善法时,于己生起所有诸受,起我、我所及与我慢执受,间杂取相。谓由我执等粗重力故,于己生起乐等受中,或执为我,或执我所,或起我慢。由此,所修善品永不清净。

「执受」﹝藏文作「dzin pa/」﹞者,谓初执受。「间杂」者,从此以后,由此间杂诸心相续。「取相」者,谓即于此受数执异相﹝藏文作「yav dav yav du bkra bar dzin pa/」。《杂集论述记》云「我、我所执,我慢粗重(品)」者,即我见、我慢种子。由彼种子在身有故,修善法时,与彼俱受见有领纳,起我、我所、慢,执受间杂取相」。《显扬》云「五、粗重心散乱:谓内作意为缘,生起诸受,由粗重身故,计我、我所」。《杂集论述记》解《显扬》云「《显扬》唯说我、我所者,此为首故,略无我慢。或体即是散乱自性。见、慢因故」﹞。

「作意散乱」者,谓于余乘、余定,若依、若入,所有流散﹝藏文作「rnam par phro ba/」﹞。谓依余乘,或入余定,舍先所习,发起散乱﹝《显扬》云「一、作意心散乱。谓诸菩萨弃舍大乘相应作意。退习声闻、独觉,相应下劣作意」﹞。当知能障离欲为业。谓依随烦恼性散乱说﹝非六散乱业﹞。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散乱者,谓属贪、瞋、痴一分,心流荡为性。由此能令心种种散乱故,名为散乱,即于此三,随其所应,假立散乱。此以能障离贪为业。

【论文】

六?三三○有义:散乱,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

【疏翼】

第七别释散乱体业中,第二别辨假实。于中有三师异说,故分三︰一、痴一分摄,二、贪、瞋、痴摄,三、别有自体。此即初师说。

【述记?卷三十八】

此、第一师说是痴分。

五十五说:是痴分故[123],体是假有[124]。

【论文】

六?三三一有义:散乱,贪、瞋、痴摄。《集论》等说是三分故,说痴分者,遍染心故。

【疏翼】

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二贪、瞋、痴摄。文又分二︰一、标宗并会违,二、解所以。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第二师说是三法分。

《对法》「等说」,等取《五蕴》[125],《五蕴》同说是三分故。

《瑜伽》说「痴分」者,以遍染心[126]故。彼二法[127]分不遍染故。

【论文】

六?三三二谓贪、瞋、痴令心流荡,胜余法故,说为散乱。

【疏翼】

第二贪、瞋、痴摄中,第二解所以。

【述记?卷三十八】

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此之三法「令心流荡」,胜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数、猛故。

【疏翼】

以上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二贪、瞋、痴摄讫。

【论文】

六?三三三有义:散乱别有自体,说三分者,是彼等流。如无惭等,非即彼摄,随他相说,名世俗有。

【疏翼】

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三别有自体。于中分三︰一、标举并会文,二、申正并破前,三、显与掉举别。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此、第三师说。初、标举会文,二、申正,三、破前[128],四、显别。此初也。

别有自性。论[129]「说三分」者,是三分等流,随彼相说。即是总会「是痴分」讫。如无惭、愧,《对法》亦说是三分故[130]。《大论》复言:是实有[131]故。

此上标举、会文,破第二师及第一师说。

【论文】

六?三三四散乱别相,谓即躁扰,令俱生法皆流荡故。若离彼三,无别自体,不应别说障三摩地。

【疏翼】

第三别有自体中,第二申正并破前。

【述记?卷三十八】

下、显正义及破前说。

谓「躁扰」是「别相」。「躁」者,谓「散」;「扰」者,谓「乱」;「令俱生法」「流荡」,流荡非自性。余惑共相故。

破前说言︰既言别障定,故是实有。不然,应说通障余故。

【论文】

六?三三五掉举、散乱,二用何别?

【疏翼】

第三别有自体中,第三显与掉举别。文分为四︰一、外问,二、正答,三、初解伏难,四、再解外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下、显差别。

此问掉[132]、乱[133],「用」何差别?

【论文】

六?三三六彼令易解,此令易缘。

【疏翼】

第三显与掉举别中,第二正答。

【述记?卷三十八】

下、论主答。

「掉举」举于心,境虽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数转易;即一境多解也[134]。

「散乱」之功,令心「易缘」别境,即一心易多境也[135]。

【论文】

六?三三七虽一剎那,解、缘无易,而于相续,有易义故。

【疏翼】

第三显与掉举别中,第三初解伏难。

【述记?卷三十八】

问︰如五识等一念染心,如何说「易」?

虽一念中,「解」、「缘」二法无俱「易」义,而多念「相续」,有「易解、缘」义故。一剎那中,虽有此二[136],行相难知,故以相续显其行相。若唯一念,隐故不说。

若尔,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应易解!乱力应恒易缘!

何故不尔?若一境一心,解、缘不易,所有染心,应无此二!

【论文】

六?三三八染污心时,由掉、乱力,常应念念易解、易缘,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系猿猴,有暂时住,故掉与乱,俱遍染心。

【疏翼】

第三显与掉举别中,第四再解外难。

【述记?卷三十八】

如爱味定等所缘、行解,俱无改易,无此二故。

答此问云︰「染污心时」,由此二力,「常应念念易解、易缘」;俱生「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系猿猴,俱生染心有暂时住,专注一境。掉、乱力微,体非无也[137]。如掉、乱增时,念、定等法行相劣故,互有增、微[138]。故此二法,如诸论[139]说,俱遍染心。

【疏翼】

以上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七释散乱体业讫。

【论文】

六?三三九云何不正知?于所观境,谬解为性;能障正知,毁犯为业。谓不正知者,多所毁犯故。

【疏翼】

第三释大随烦恼位中,第八释不正知体业。于中分二︰一、正释体业,二、别辨假实。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八】

非迷于境,而暗钝也。但是错「谬」邪「解」,名「不正知」。

不正知,多发业──多起恶身、语业,而多犯戒[140]等。《显扬》[141]、《对法》[142]、《五蕴》[143]皆同。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云︰

不正知者,谓烦恼相应慧为性。即由此慧,于往来等事,不能正知身、语、心行而转。由不知应作不应作故,以能作毁犯所依为业。

【论文】

六?三四○有义:不正知,慧一分摄,说是烦恼相应慧故。

【疏翼】

第八释不正知体业中,第二别辨假实。于中有三师异说,分三︰一、慧一分摄,二、痴一分摄,三、俱一分摄。此即初师说。

【述记?卷三十八】

第一师[144]以《对法》说,是诸「烦恼相应慧」故。

【论文】

六?三四一有义:不正知,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

【疏翼】

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二痴一分摄。

【述记?卷三十八】

自下第四、释前颂言「诳、谄,与害、憍,无惭及无愧」等。

此、第二师。

「痴一分摄」,五十五说:是痴分故[145]。名俱慧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

此上第一、第二师互相会文︰皆是等流,随所执为定[146]。然易解故,不繁一一,皆应准前[147]。

【论文】

六?三四二有义:不正知,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论复说此遍染心故。

【疏翼】

第二别辨假实中,第三俱一分摄。

【述记?卷三十八】

此、第三师。

以二为体。「二」如前所引教故[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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