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八 - 乾隆大藏经 内容: 诸分衣法篇第八(于中僧得施有二。 初谓七众所施为僧得。 二谓道俗所施为现前。 若约缘就时不出六种)。 一二部僧得施法(时有住处二部僧。 多得可分衣物。 时比丘僧多比丘尼少。 佛言分作二分。 无比丘尼纯式叉摩那。 亦分作二分。 若纯沙弥尼亦分作二分。 若无三众。 比丘僧应分。 若比丘尼多僧少。 若无应分作二分。 若乃至无沙弥者。 比丘尼应分得物已。 至当部中皆须作羯磨分。 所以名僧得者。 以施主心普均一化物遍通十方。 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故名僧得。 还须僧法羯磨。 遮约十方来者。 既作法已。 现前自分羯磨如后)。 二二部现前得施法(尔时世尊三月静坐。 唯除一供养人。 时有六十头陀比丘。 往至佛所为佛所赞。 诸非头陀比丘舍衣成大积。 佛言。 应布施众僧。 若与一人听与比丘尼非衣。 若行波利婆沙摩那埵。 比丘应与分。 七羯磨人应置地与若使人与。 若沙弥应等与若与半。 若三分与一。 守僧伽蓝人应等与。 若乃至四分与一分。 若不与不应分。 若分应如法治)。 三时现前得施法(时有比丘在异处。 结夏安居已。 复于异处住。 不知何处取物分。 佛言听。 住日多处取。 若二处俱等听。 各取半。 若大得可分应随数人分。 或堕筹分乃至一人直尔摄取。 不作心念法)。 四非时现前得施法(时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 佛言。 听数人多少。 若十人为十分。 乃至百人为百分。 若好恶相参应使不见者掷筹分之。 不合羯磨)。 五时僧得施法(时有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后分衣而不待来。 又忘不出。 行者分不知成分不。 佛言成分衣。 应相待亦应出。 彼分应羯磨分之。 如非时僧得施法。 佛言。 若一比丘安居。 大得僧夏安居衣。 应心念口受言)此是我物(三说已。 若受不受更有余。 比丘来不应与分)。 六非时僧得施法(得施有二。 若道俗作檀越欲以施物。 普通十方皆兴施福故。 律云。 时有异住处现前僧。 大得可分衣物。 分衣时有客比丘数数来分衣疲极。 佛言。 应差一人。 令分白二羯磨与其正法。 然后分如亡人轻物中说。 二者若亡五众所有衣物。 佛言。 应一切属僧。 然僧有四方现前不同故。 物则重轻两别。 又约轻重物中分处。 非唯一轶具如后十段)。 初明五众死物之所属(十诵。 有比丘死衣物众多。 王家亲属并欲取物。 佛言。 王亲不合。 僧应得之。 乃至今时虽依三宝。 出家财法必缘僧得。 佛法非分故入二僧。 广如钞中说)。 二分法十种(一者粪扫取。 如五分律水漂死者。 二现前取。 如十诵学悔人摈人守戒人共住互死者。 三同见取如律此彼二部互死者。 四功能取。 如律云三举人死入同羯磨举僧。 五二部僧取。 如律无住处死。 萨婆多二界中间死。 六面所向取。 如论二界中间死。 七入和尚。 僧祇云。 沙弥死衣物令和尚知八入所亲白衣。 萨婆多云。 灭[打-丁+(實-毌+尸)]人物。 九随所在得。 如十诵寄人不寄处等。 十在众中死羯磨取。 广亦如钞说)。 三同活共财法(律无正断。 若取分别共财。 则除随身之物。 已外中分入僧同活。 则任在者筹量。 出处多少但取实情。 生死同志则无负犯。 若涉私怀。 具招两过)。 四负债法(佛言。 应问言谁负病者物。 病人负谁物。 知已应索取。 若负他者听持长衣偿。 若无卖三衣偿有余与瞻病人。 僧祇云。 当深察前人。 可信可证明者与之。 反此不得)。 五明嘱授(佛言。 僧问瞻病人言。 病人有嘱授不。 若云病人临终时言。 此物与佛与法与僧与塔与人。 若我终后与者。 佛言。 应索取现前僧分五分。 若生时与人未持去者。 僧应白二羯磨与之)。 六分物时(僧祇言。 若病者死不可信。 应持户钩付僧知事人。 然后供养舍利。 毗尼母云。 先将亡者去藏[歹*(實-毌+尸)]已送丧。 僧还来至寺取亡人物著僧前。 然后依法集僧分之)。 七断轻重物(十诵病人死无看病者。 取衣物浣洗曝卷擗徐担入众中。 律云。 彼持亡者衣物。 来在众中。 当作是言)大德僧听。 某甲比丘(彼此)。 住处命过所有衣物此住处现前僧应分(如是三说毗尼母云。 并取衣物在僧前。 著已遣一人处分。 可分物不可分物。 各别一处)。 正明处分(佛言若比丘死。 若多知识若无知识。 一切属僧。 若有园田果树别房。 及属别房物铜瓶铜盆斧凿灯台绳床坐褥卧褥氍氀车舆。 守僧伽蓝人水瓶澡罐锡杖扇。 铁作器木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作器。 及诸种种重物。 并不应分属四方僧。 氍氀长三肘广五肘毛长三指。 剃刀衣钵坐具针筒俱夜罗器。 现前僧应分之。 律文正断如此。 余有不出者。 当于诸部律论联类断判。 当观律本判意不容缓急自欺。 必欲广知具如量处重轻物仪中)。 俱夜罗器者(谓减钵次钵小钵又余鋺盏器皿)。 八量德赏物(佛言。 五法成就应与病人衣物。 故知不具则不得赏。 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应与。 二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唾吐。 三有慈愍心不为衣食。 四能经理汤药。 乃至差若死。 五能为病者说法。 己身于善法增益。 僧祇律有四种暂作。 若僧差作自乐福作邪命作。 并不合赏。 若为饶益。 病者欲令速差。 下至然一灯遇命终者。 便得此物。 五分云。 多人看病与究竟者。 律云。 当与受持衣。 若不知者当极与看病。 与上三衣随看中下与衣亦尔。 十诵云。 若不信者与不好不恶六物。 五分十诵云。 比丘病二众合得。 比丘尼病三众得。 摩得勒伽云。 白衣看病。 应与少许。 尼三众同之。 十诵云。 看病人为病者出外乞。 衣药得。 留待还付之。 五分外界看病者。 依法赏之)。 正明赏法(佛言。 应与瞻病者六物。 谓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 应如是与)。 大德僧听。 某甲比丘命过所有(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 随当时有者牒入)。 此现前僧应分。 若僧时到僧忍听。 僧今与某甲看病比丘。 白如是大德僧听。 某甲比丘命过所有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 此现前僧应分。 僧今与某甲看病比丘。 谁诸长老忍。 僧与某甲看病比丘三衣钵(坐具贮器)者默然。 谁不忍者说。 僧已忍与某甲看病比丘衣物竟。 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本具明。 有德合赏。 若无德者理非侥幸。 必知事劳无有法。 益者可入轻物作法。 然后和僧。 准论随功赏赠)。 九分轻物法(毗尼母云。 五人共住一人死。 不得作展转分。 律中出法少不具足。 今准非时僧得施羯磨具有展转之言。 则五人已上须用此法。 律文当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 如是与之。 有人存三番作法。 此思文未了。 亦有存二番法者。 今准羯磨文中。 具含付分二法。 余无故不出。 准律羯磨云)大德僧听。 某甲比丘命过。 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 若僧时到僧忍听。 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 某甲当还与僧白如是大德僧听。 比丘某甲命过。 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 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 某甲当还与僧。 谁诸长老忍。 某甲比丘命过。 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 僧今持与比丘某甲。 某甲当还与僧者默然。 谁不忍者说。 僧已忍持此衣物与比丘某甲。 某甲当还与僧竟。 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作此法已。 随人多少取其衣物依数与之不宜别施更招漏染非佛制故。 五分云。 若不遍者和僧与一无衣比丘。 善见云。 若一衣极好不须割破。 众并有者从上行之。 须者直付之)。 四人分法(毗尼母云。 若但四人应作直分羯磨。 其赏看病物义准。 三人口和)。 以衣(付言)诸大德忆念。 今持此亡比丘某甲衣钵(坐具等随有言之)。 与某甲着病比丘(三说自余轻物应准作直分。 羯磨云)大德僧听。 若僧时到僧忍听。 某甲比丘命过。 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白如是大德僧听。 比丘某甲命过。 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 谁诸长老忍。 僧今分是衣物者默然谁不忍者说。 僧已忍分是衣物竟。 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舍衣若分衣。 若客来并如上)。 众多人分法(毗尼母云。 四人共住一人死。 应展转分舍衣已赏劳法。 但二人口和付言)大德僧听。 我等持是亡比丘某甲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 与某甲看病比丘(三说已。 其轻物者准。 本律云。 应彼此三语。 受共分应言)。 二大德听此亡。 比丘某甲衣物应属我等(三说余人亦尔。 若有二人亦须准上其赏劳。 直付三语。 虽了分物。 未入手客来须与分)。 一人心念法(毗尼母云。 一相应法者。 二人共住一人死。 在者取衣口言)此某甲亡比丘物应属我(作此三说已。 手执物故后来不得)。 十得受衣法(僧祇云。 若为病人求医药衣食。 及为塔事僧事。 虽当时不在并应与分。 善见云。 若界外比丘入。 亦须与分。 谓在羯磨时。 律中有比丘无想别众不成分衣。 又现前施中得与沙弥净人。 分等或等或半如前分别。 十诵云。 比丘有衣钵寄尼者。 若死比丘索取先见者分之。 若在白衣家死者轻物随五众。 现前分重物任意远近。 有僧法寺付之。 若无五众者。 律令信乐檀越应守掌。 若无五众来者应送。 与近处僧伽蓝僧。 余如钞中)。 发布时间:2026-03-15 09:08:25 来源:素食购 链接:https://www.sushigou.com/287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