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法执的意思

法执,佛教用语,是断尽一念无明以后之境界。断尽一念无明之后,想要修行成佛才知有法执。两种"我执"之一。对于"人我执"而言。也称为"法我执"。谓不知诸法由因缘而生,以为外界有独立自存的客观实体的"妄执"。见《成唯识论》卷一。

‘我执’之对称。又作法我执、法我见。略称法我、假名我。系应破除之两种我执之一。将所有存在(法)之本质认为是固定不变、有实体之物,称为法执;而将人类之本质认为是固定不变、有实体者,则称为我执。以上皆属迷妄之见解。说一切有部主张人我非实有,唯法性实有,即所谓之法我执;大乘主张诸法皆因缘生,无实有之自性,乃随邪执而有法我,故倡法无我、法空。成唯识论卷二(大三一·七上):‘法执皆缘自心所现似法,执为实有,然似法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所执实法妄计度故,决定非有。’

据成唯识论卷二载,法执分为二种:(一)俱生法执,由无始已来即带虚妄熏习之内因力,恒与果报之身俱有,不须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又分常相续与有间断二种,前者在第七识缘第八识而起自心之相,执为实法;后者在第六识缘识所变之蕴、处、界之相而起自心之相,执为实法。二者均微细而难断。

(二)分别法执,由之外缘力,非与身俱有,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亦有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蕴、处、界之相而起自心之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一缘邪教所说自性等相而起自心之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二者粗重,故易断。其中,俱生法执,为修所断,于十地之中数数修习胜法空观,方能除灭;分别法执,为见所断,入初地时观一切法之法空真如,即能除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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